微信公眾號“花邊閱讀”和“異見”運營方以涉嫌抄襲為由,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微信公眾號“釀名齋”和“文字撰稿人”的運營方,日前法院已正式立案。該案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如今自媒體發展火爆,運營微信公眾號成為一種新的營銷手法,優質文章能吸引大量的廣告投放,文字內容的好壞直接與經濟利益掛鉤,讓自媒體的原創作者收入頗豐。然而問題也隨之而來,“抄襲”這個幽靈在微信各個公眾號平台上開始肆意遊蕩。
目前,微信公眾平台上有580萬公眾賬號,閱讀這些公眾賬號發來的信息成為不少“指尖族”獲取資訊的重要來源。然而,不少圈子裏人的文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發,成為不少公眾號運營者近來的一大心病。
微信公眾號抄襲嚴重,讓原創者維權陷入困局。微信公眾平台作為新生事物,目前尚屬於版權保護與監管的盲區,目前平台提供商治理和監管乏力。原創作者維權難,抄襲者“違法”成本幾乎為零。同時,讀者的舉報、抵製熱情不高,往往隻關心公眾號的內容,卻很少關注究竟來源何處。直接隱去作者信息,信手拈來的微信文章直接堂而皇之地出現在自己的公眾號上……,這樣一股“抄襲風”似乎愈刮愈烈。以微信為代表的新媒體在內容、渠道發展壯大之時,豈能忘記了版權這道底線。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如果未經作者許可進行傳播的,首先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未給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則同時構成對作者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判斷微信公眾號是否侵權,關鍵在於是否有營利性質。由於個人在朋友圈內轉發文章並不涉及營利,不少文章作者更樂見於這種傳播。而公共賬號即使沒有在文章內直接嵌入廣告,都會有賺取用戶點擊量等屬於營利性質,因而屬於侵權行為。如果在別人已經提示有可能存在侵權情況的時候,平台服務商如果視而不見,這種情況下就要承擔責任。網絡服務平台需要進一步完善服務規則,而作者在文章顯著處最好注明“未經允許不準轉發”等說明字樣,一旦需要動用法律手段,權利方可以選擇“打包訴訟”的方式,以有效節約訴訟成本。
自從微信軟件問世以來,微信公眾平台裏出現了許多原創、有價值的優質內容,因此,應當積極鼓勵更多原創性內容,而幫助原創作者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淨化網絡風氣,維護平台健康有序發展,理應成為微信團隊的重點關注問題。作為平台提供商的騰訊公司,有責任更積極地打擊抄襲現象,前不久,公眾平台麵向認證的媒體類型公眾號公測原創聲明功能,讓人看見了治理抄襲的誠意。保護好知識產權,才能提升微信平台的美譽度。一方麵,微信服務提供商可以通過研發一些限製性技術手段而遏製抄襲行為泛濫,甚至可以成立版權認證與交易平台,既對原創者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又能對轉載行為進行規範;另一方麵,相關的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參與到打擊微信公眾號抄襲的行動中來,或者出台專門針對移動新媒體領域的版權保護條例。同時,原創者也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取證、曝光,甚至付諸於法律行動,讓侵權者為此付出代價。(吳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