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網4月26日14時55分訊, 今(26)日是第十六個世界知識產權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2015年,重慶法院共受理一、二審知識產權案件2956件,同比上升10.46%,其中,著作權案件占了七成。
著作權案出現新類型
據了解,2015年,重慶法院共受理一、二審知識產權案件2956件,同比上升10.46%;審結2603件,同比上升9.14%。從案件類型看,著作權案件占71.95%,商標權案件占9.17%,專利權案件占7.92%,技術合同和其他糾紛案件占10.96%。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彬介紹,2015年,重慶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出現一些新特點,其中著作權案件不再局限於傳統的網絡著作權糾紛,還出現了侵犯軟件著作權糾紛、以立體方式複製平麵作品侵犯著作權糾紛、拍賣公司因拍賣侵犯他人著作權作品引發的糾紛等新類型。
此外,專利及技術合同糾紛呈增長趨勢,專利案件同比增長113%,技術合同案件同比增長72.7%。“這說明隨著創新行為日趨活躍,專利申請量、保有量大幅提升,權利人維權意識也得到增強。”陳彬說。
王老吉訴加多寶列十大知識產權案
今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還發布了重慶法院201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其中包括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與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係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一批社會影響較大、關注度較高的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一:“王老吉”訴“加多寶”虛假宣傳糾紛案
案情:王老吉許可加多寶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2012年商標許可合同被裁定終止後,加多寶公司開始使用“加多寶”商標生產紅罐涼茶,並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廣告語,被起訴認為構成虛假宣傳。
判決: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解讀:如果由於廣告不全麵、準確,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品質等產生錯誤認識,使被許可人獲得相關利益或者競爭優勢,同時損害許可人的利益的,其行為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典型案例二:“王老吉”訴“加多寶”虛假宣傳糾紛案
案情:廣告語“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的廣告,被訴虛假宣傳。
判決: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解讀:經營者在發布廣告時使用數據的出處不盡詳實或廣告語將引人誤解,尤其獲得利益或損害了同業競爭者的合法權益,其發布廣告的行為將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並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典型案例三:古藺郎酒廠訴張曉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張曉莉在自己經營的餐廳裏使用貴賓郎酒,被涪陵區工商局查到139瓶貴賓郎酒均係假冒。古藺郎酒廠起訴張曉莉批發銷售侵犯“郎”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張曉莉辯稱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不存在侵權行為。
判決:侵犯商標權
法院解讀:酒類產品屬於特許經營範圍,按照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嚴格執行酒類流通隨附單製度。酒類經營者在購入酒類商品時如沒有按照規定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複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應視為其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能免除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四:北京某醫院訴北碚某醫院侵權
案情:北京某醫院的文字、圖形商標與北碚某醫院的文字、圖形商標相同,北京某醫院訴北碚某醫院構成商標侵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2萬元。
判決:構成了商標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110萬元。
法院解讀: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識別商品來源,企業名稱的基本功能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經營主體。企業字號隻有經過長期使用從而與企業名稱產生穩定聯係時,才可能實現企業名稱的功能進而可以作為企業名稱獲得法律的保護。當單獨使用的企業字號無法指向企業名稱卻能區別商品來源時,應當認定為商標使用。
典型案例五:嘉陵工業訴嘉陵摩托車配件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案情:中國嘉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在摩托車上享有一項“嘉陵”文字商標和三項“嘉陵”文字加拚音商標,注冊時間在1990年至1998年之間。重慶市沙坪壩區嘉陵摩托車配件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4年,公司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均在沙坪壩區範圍內。原告認為被告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嘉陵”字樣明顯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權;被告在全國摩托車博覽會上,展示、銷售的三輪車等商品上使用了“嘉陵”字樣,構成商標侵權。
判決:企業名稱中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解讀:經營者以他人注冊在先的商標作為企業字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而怠於行使權利,經營者經長期、持續、規範使用其企業名稱使該名稱與其形成穩定聯係的,應認定經過雙方各自長期使用後,各自的商標、企業名稱能夠與雙方分別對應聯係,相關公眾不易產生混淆誤認。
典型案例六:普拉達(PRADA)訴重慶瑞富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普拉達公司在中國享有“PRADA”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重慶瑞富公司經營的購物中心開業,購物中心在一層中庭用玻璃牆劃定了一片獨立的銷售區域開設一歐洲精品店,銷售包括PRADA等品牌在內的八個品牌服裝、箱包等商品。該購物中心入口處有若幹燈箱廣告、玻璃門、店內外的廣告牌上亦豎向羅列著該八個商標標識。普拉達公司訴至法院,認為會讓消費者和潛在的進駐者認為普拉達公司是精品店的經營者,該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解讀:被告使用“PRADA”商標是屬於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以客觀說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用途、服務對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
典型案例七:重慶世茂科技有限公司訴重慶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呂曉波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世茂軟件和索鼎軟件相比,除去不實現任何軟件功能的注釋行,源代碼完全相同行數占索鼎實現軟件功能源代碼總行數的59.70%,部分相同的占10.61%,共計70.31%。此外,索鼎軟件與世茂軟件運行界麵中的“增加”按鈕圖案完全相同,錯別字出現情況也相同。
判決:侵害了世茂公司著作權
法院解讀:對於實現相同功能的應用軟件,判定是否侵權,必須比對涉案兩軟件的源程序代碼。比對時采用“抽象——過濾——比較”法,首先將計算機軟件中屬於思想部分內容抽象出來,找到源代碼文件,然後對屬於表達部分的源代碼進行過濾,將注釋行、通用代碼剔除,最後將剩下的具有獨創性的實現軟件功能的內容進行比對。
典型案例八:劉昌文訴重慶市淳輝閣拍賣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劉昌文係油畫家,發現重慶市淳輝閣拍賣有限公司(簡稱淳輝閣拍賣公司)拍賣的預展畫冊《大宅門》、《蹉跎歲月》畫作並非劉昌文創作,且兩幅畫作的拍賣金額隻有7000元。侵犯了劉昌文的著作權。
法院判決:淳輝閣拍賣公司的行為符合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故不構成對劉昌文著作權的侵害,二審法院以新證據改判淳輝閣拍賣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解釋:由於藝術品的特殊性,法律並不要求拍賣人保證其所拍賣的標的必須為真品。我國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假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典型案例九: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訴重慶萬州萬達商業廣場有限公司、重慶億眾傳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委任原告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影公司)作為《DORAEMON》(哆啦A夢)在中國內地唯一的全權代表,可以以本公司名義進行及拓展商品授權業務,並在需要時采取法律等行動。2014年,億眾傳媒公司提供了50個神態各異的“哆啦A夢”立體模型。艾影公司提起訴訟,主張侵犯其著作權。
法院審判:侵犯著作權
裁判要點:對於平麵美術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立體化,並無創造性的因素,應當認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
典型案例十: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訴重慶宗申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案
案情:原告本田會社取得“摩托車用頭燈”外觀設計專利權,認為被告摩托車中車燈的外觀設計落入了其專利權保護範圍,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侵犯外觀設計,賠償損失5萬元。
法院解釋:本案專利為摩托車用頭燈,在整車中除了具有照明的技術功能外,其外觀設計對整車外觀也有明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