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當前大力實施的商標品牌戰略中,老字號注冊商標是重點保護對象之一。
在近日召開的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工作座談會上,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再次強調:要以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涉外商標、老字號注冊商標為重點,加大商標行政保護力度。
但是,當兩家“老字號”之間發生商標權糾紛,法律該如何評判呢?按照法律條文,應是在先注冊者;從老百姓的視角看,或許應是“誰更老”。
不過,現實中,卻有這麽一樁在商標界幾乎家喻戶曉的官司,雙方纏鬥了十年之久,前後訴訟不下七八起。但時至今日,兩家“老字號”之間,仍形同水火,烽煙不止。
這場官司的主角,就是“稻香村”,確切地說,是蘇州稻香村(以下簡稱“蘇稻”)同北京稻香村(以下簡稱“北稻”)。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召開 “扇形稻香村”商標注冊申請糾紛案專家研討會,與會專家就“蘇稻”與“北稻”的曆史沿革、雙方簽訂的兩次許可合同的效力以及本案中被異議扇形商標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是否應被核準注冊等問題展開深入討論。
兩“百年老店“官司一路打到最高院
稻香村起源何處?這一點幾無爭議,無論百度百科還是知乎都有介紹,蘇州稻香村始創於1773年,北京稻香村始於1895年。蘇稻是“稻香村”的鼻祖,二者均為百年老字號。
由於曆史原因,1982年,河北保定稻香村新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定稻”)成為糕點“稻香村”注冊商標所有人。
2004年3月,蘇州稻香村食品廠、保定稻等在蘇州稻香村食品廠原址成立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廠是控股股東。此後,蘇稻近十多年獲得飛速發展,“稻香村”商標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3年,北稻與保定稻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004年4月14日商標局備案),許可使用其第352997號商標(以下簡稱圓形稻香村商標),期限3年。2004年11月14日,蘇稻從保定稻受讓該基礎注冊商標。2008年1月,蘇稻與北稻簽訂商標許可合同,許可其使用圓形“稻香村”商標。2008年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再續簽許可合同。
2006年7月,蘇稻方麵結合曆史老店門頭及曆史老包裝“稻香村”文字字體、清末流行的扇麵等,在此前圓形基礎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內申請注扇形商標 ,2009年5月,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初步核定使用在“糕點、麵包、餅幹”等商品上,初步審定號為5485873。
公告期內,北稻提出異議,理由為被異議商標與其1997年5月注冊在第3007群組“湯圓、餡餅、粽子”等商品上的第1011610號(簡稱文字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後,雙方圍繞這起“爭議近似商標事件” 你來我往,將官司從商標局、商評委、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駁回蘇州稻香村再審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4月,在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4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向媒體進行解讀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宋曉明,曾專門援引了雙方都擁有百年曆史的“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之間的這場官司為例。
宋曉明指出,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已經形成各自穩定的市場,無正當理由不應打破。
是否容易混淆應是判斷標準
與會專家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被異議扇形稻香村商標與對比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判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既要考慮商標標誌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所所長馮曉青教授指出,按照2002年最高院司法解釋和此後的政策精神,都強調要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於商標近似,而將是否容易導致混淆等作為考慮的因素。反過來說,如果沒有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也就不構成近似。
馮曉青認為,本案中,涉案商標本質上與蘇州稻香村基礎注冊商標相同:都包含“稻香村”文字,無論是圓形還是扇形的稻香村商標,就消費者而言,在其心目中提示區分商品來源信息的仍然主要是“稻香村”文字。由於基礎注冊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內已經有穩定的消費群體和在消費者中形成了較高的聲譽,注冊和使用涉案商標就自然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
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主任程永順認為,稻香村標識從曆史上看是蘇州創立的,後來向全國各地發展的過程當中,遇到了一係列曆史問題。但兩次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問題是繞不過去的,商標許可的前提是標誌由蘇州稻香村許可北京稻香村使用,這是權利的證明,任何商標許可的前提是承認權利屬於許可人。
程永順同時強調,本案不僅要考慮在先注冊商標,還要考慮字號;要考慮蘇州稻香村長期單獨使用稻香村文字商標的曆史。雖然蘇州稻香村的基礎商標為圓形商標,但是在發票、包裝、呼叫上都是使用“稻香村”三個文字。現在蘇州稻香村隻是將這三個字加一個傳統的扇形框進行注冊,是合理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李明德教授指出,蘇稻與北稻之間兩次簽訂的許可合同,均經過北京稻香村簽字備案,從法律意義上講,合同簽章即發生法律效力。換言之,北稻與蘇稻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根本條件,即承認“稻香村”商標不是自己的。
另外,要防止注冊商標被淡化。如果各地以“地名+稻香村”進行商標注冊都可以獲得許可的話,就會出現沈陽稻香村、天津稻香村、武漢稻香村等泛濫的情況,這必然導致今後商標被“淡化”。
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劉春田教授強調,對老字號進行保護的核心精神就是承認曆史。蘇州稻香村的曆史從清代到現在沒有中斷。“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尊重曆史是特別重要的,如果說不清楚,也就沒有辦法,如果能說的清楚,就不應放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