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區景點是旅遊業發展的基礎要素和核心要素,隨著旅遊市場的不斷發展,旅遊景區名稱的商業價值日益凸顯,隨之出現了諸多搶注知名景區名稱的情形。
2008年國家旅遊局下發《關於加強旅遊景區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的通知》,要求各相關旅遊景區管理機構和旅遊企業重視商標保護。之後,國家商標局逐步加大景區地名商標的保護力度,發展到今天,對於景區名稱申請商標注冊審查也越發嚴格。
通過對景區名稱駁回的分析,一般有以下三個理由:
1.商標包含地名,若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則違反《商標法》第十條二款之規定;若為縣級以下,則可能存在地名非來源於本地,屬於誤導公眾,則違反《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之規定;
2.若旅遊景區名稱申請注冊在第39類服務,尤其是3911類似群上,則直接表示服務內容,缺乏顯著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3.若用於非旅遊景點服務商品或服務,但申請人並非該景區經營管理者,又未經政府授權,則可能存在搶占公共資源,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可能,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之規定。
其中,由於景區名稱多與地名相關聯,例如“九寨溝”、“鳳凰古鎮”、“華山”等等,進而由於包含地名被駁回的情形占比較大,本文就以“豐禾五華山”案件為例,對於含有地名的景區名稱商標申請注冊進行淺析。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四川省鄰水五華山禦景龍湖生態旅遊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豐禾五華山”為文字,搭配五華山的標誌性景色“老君山”為圖形,作為圖文組合商標進行商標注冊。2018年7月11日商標局以該標識中“五華”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駁回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隨後,申請人委托我方進行了駁回複審。在駁回複審中,我方對商標整體具有高於地名的第二含義,以及申請人為該景區經營管理者,為適格主體進行了詳細闡述和論證,並提供相關政府文件以證明我方主體資質。
經審查,商評委同意我方觀點,認為申請商標雖包含文字“五華”,但尚有其他要素,整體已形成區別於地名的其他含義,準予申請人的注冊申請。
通過上述案例的介紹也可看出,在景區名稱注冊、確權的案件中,可注意以下兩方麵,提高商標獲權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