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禹謨”醋地名商標,看地名品牌的價值和近似度判定
貴州畢節市金沙縣有一名鎮,叫“禹謨”。之所以出名,是因為“醋城”。據了解,該鎮出產的禹謨醋,配之於幾十種名貴中藥材古法釀造而成,因其稀缺,所以聞名。現該品牌已經為貴州省調味品行業的一麵旗幟。然而,半個多世紀的“名牌”,近年來,卻卷入一場商標官司。日前,法院判決“禹謨洞”與“禹謨”醋商標 構成近似,正宗廠家無效宣告申請獲得法律支持。
禹謨醋廠對麵,開起“禹謨洞”醋鋪
張翅翔在醋廠工作30多年,擔任廠長兼供銷社主任十多年,他告訴久久爱:“禹謨醋廠創辦於1954年,由金沙縣禹謨供銷合作社獨資興辦。產品選用優質大米、玉米頭和麩皮以及產區內的烏梅、砂仁、白叩、安桂、獨活等中草藥為原料,利用祖傳古法技藝釀造而成。產品分為:一醋棕褐色與二醋紅棕色等不同類型。產品酯香濃鬱,酸味柔和純厚。1999年被評為貴州省名牌產品,年產醋240噸。2018年3月發現,有人在鎮上開辦另一家廠,注冊了“禹謨洞”商標,又在醋廠對麵開了另一家“禹謨洞”醋鋪,而且就在醋廠銷售門市部隔壁。兩家醋牌子,在醋鎮上打起擂台。引起消費者的廣泛關注,同時,廣大消費者,也開始有模糊看法,甚至常常發生誤購。
禹謨醬醋廠無效申請稱:“禹謨”醬醋,具有行業較高知名度,一個鎮內,兩家源於地名禹謨的醬醋牌子“禹謨”與“禹謨洞”,在商標的構成要素、構思來源以及含義相同,發音近似,因而構成模仿,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2019年12月5日法院開庭時,張廠長,拿著五個版本的金沙縣誌和供銷社誌,五份公證書,提交給法院,請求維持商評委無效裁定。
“禹謨洞”一方認為:禹,代表水;謨,指計謀、策略。該商標字母含義為:用水衝擊而成的洞穴。因此,兩商標構成、呼叫和含義,完全不同,消費者可以區分,根本不會發生混淆與誤認。加之,進行了一定的宣傳和推廣,商標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消費者實際上,已經能搞區分。因此。“禹謨洞”商標不應當予以無效。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宣判,判決稱:“禹謨”與“禹謨洞”二商標,文字構成、呼叫、構成要素高度近似,且考慮到“禹謨”商標1994年注冊使用至今,在貴州當地具有較高知名度,原、被告雙方主營地同處於禹謨鎮,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遂維持商評委“禹謨洞”商標被宣告無效的裁定。
地名商標案件引發的思考
思考一、地名商標在構思上的無形資產價值
地名商標,背後是深厚的地方文化。地名本身就一座無形資產寶庫。誰說“長城”、“上海灘”、“茅台”不代表中國?誰說“兵馬俑”,不是世界名片。中央台地名文化節目,廣受歡迎,更是例證。本案中,鎮級地名,一般來講,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十條是可以注冊成商標,除非以不正當目的惡意批量注冊或者含有地名商標,其指定的產品卻並非來源本地名轄區,而導致混淆的情形。
“禹謨”別稱“遇母洞”。民國31年即1942年,諧“遇母”音命名為該鎮名。該鎮名來源於明代四川盲婆討飯寄居的山洞,後軍官路過認出母親,退伍盡孝。該孝親典故傳承著幾百年中華忠孝傳家的文化。由於“遇母洞”過於直白,不適於作為地名。因此,引用範仲淹 《依韻酬李光化敘懷》:“公餘更勵經邦業,思為清朝讚禹謨。” 宋代陳師道 《登鵲山》詩:“樸俗猶 虞 力,安流尚禹謨。”而確定鎮名為“禹謨”。
思考二、地名商標在判斷近似度上的考量

“禹謨”醬醋,借地名文化之威和產品品質之實,兩者相得益彰,互戶助力。加之,六十七年來,四代人的不懈追求和發奮圖強,才成為貴州省不可多得的農業名片,不僅成為國家地標產品,也是貴州省古法釀醋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單位,該品牌不僅承載傳承著地方深厚文化遺產,也對助推禹謨鎮的經濟、社會、帶領農民脫貧致富等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因此,“禹謨醋”地名品牌與地名、產地、廠家等各要素組合,更易形成了緊密的一一對應關係,而這種唯一指向性,決定了其比一般商標更強的指向性和自身傳播優勢。因此,“禹謨洞”醋鋪的一旦出現,必然會導致消費者在較大範圍和更深度誤導和混淆。鑒於此,對地名商標更容易導致混淆,對正牌廠家的品牌稀釋、市場影響力和經營效益等方麵,殺傷力或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地名商標在認定是否近似上,應該適度加大對原產地或正宗品牌的保護力度或者適度做傾向性保護,非常必要。從這個意義上講,該地名判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裏程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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